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海利路海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木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新建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越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智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小智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以涉案专利的相关权利要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为由申请撤回对海利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小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4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