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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尤俊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抚民三初字第65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尤俊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尤俊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三初字第6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尤俊青,男,汉族,1996年3月8日出生,江西省乐安县人,住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尤俊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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