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科奥机电五金市场齐备五金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219号(浙江科奥机电五金市场)**幢*层*号。
个体经营者马满芳,女,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禹阳社区湖头陆***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新跃,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长城精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科技工业园区江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维朗、盛周,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科奥机电五金市场齐备五金商行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科奥机电五金市场齐备五金商行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科奥机电五金市场齐备五金商行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科奥机电五金市场齐备五金商行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浙江科奥机电五金市场齐备五金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