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知初字第963号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34663700。
法定代表人:XX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其良,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梅玲,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龙洲工控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徐旭。
被告: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王良春,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龙洲工控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龙洲工控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龙洲工控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