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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欧美光源科技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佳得利照明灯饰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836号
案件名称836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欧美光源科技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佳得利照明灯饰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欧美光源科技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佳得利照明灯饰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83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欧美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滨海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虞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佳得利照明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灯具城中区7幢19号。

经营者:姚拥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欧美光源科技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佳得利照明灯饰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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