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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智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数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934号
案件名称北京智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数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智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数典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934号原告北京智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2号2幢905、906单元。

法定代表人任雪松,总裁。

委托代理人章建勤,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超,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北京智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数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2号楼402。

法定代表人班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春,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朝,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智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智华信公司)诉被告北京数典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数典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智华信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数典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智华信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智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数典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五十四元,减半收取一千二百二十七元,由原告北京智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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