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张某某与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2016刑初1282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1刑初1282号
案件名称张某某与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2016刑初128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某甲,赵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128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辩护人陈彪、宋善毅,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辩护人郑镇茂、林灿洲,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人因本案于2015年8月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1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陈彪、宋善毅、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郑镇茂、林灿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张某甲、赵某先后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未经“相宜本草”、“卡姿兰”、“火烈鸟”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鹤边村细彭岭路22号2栋4楼,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化妆品。

同年8月6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张某甲、赵某,并查获假冒“相宜本草”注册商标的天然草木美肌BB霜6280支、雪颜嫩白滋润粉饼4608盒,假冒“卡姿兰”注册商标的唇彩288支、自然美白遮瑕粉饼864盒、极致纤长睫毛膏288支,假冒“火烈鸟”注册商标的盈亮白皙粉饼2016盒、亮泽滋润完美粉饼2016盒、亮魔幻魅惑腮红864盒及包装机1台、空气压缩机1台、灌装机2台。

经鉴定,上述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价值人民币61544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甲、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没有生产假冒“相宜本草”注册商标的天然美肌BB霜。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起诉指控张某甲生产假冒“相宜本草”注册商标的天然美肌BB霜6280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指控事实所依据的在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均与实际情况不符,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人张某甲系从犯,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没有生产假冒“相宜本草”注册商标的天然美肌BB霜。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起诉指控的货物价值数额明显存疑;

被告人赵某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张某甲、赵某先后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未经“相宜本草”、“卡姿兰”、“火烈鸟”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鹤边村细彭岭路22号2栋4楼,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化妆品。

同年8月6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张某甲、赵某,并查获假冒“相宜本草”注册商标的天然草木美肌BB霜6280支、雪颜嫩白滋润粉饼4608盒,假冒“卡姿兰”注册商标的唇彩288支、自然美白遮瑕粉饼864盒、极致纤长睫毛膏288支,假冒“火烈鸟”注册商标的盈亮白皙粉饼2016盒、亮泽滋润完美粉饼2016盒、亮魔幻魅惑腮红864盒及包装机1台、空气压缩机1台、灌装机2台。

经鉴定,上述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价值人民币61544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甲、赵某的供述,证人李某乙、张某丙、何某乙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涉案物品的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现场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书,价格证明,关于假冒产品鉴定的分析,授权委托书,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松洲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甲、赵某的身份材料。

对于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提出的没有生产假冒“相宜本草”注册商标的天然美肌BB霜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张某甲、赵某在侦查阶段均稳定供述有生产假冒相宜本草BB霜6280盒,并有扣押清单、涉案赃物的照片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证实被告人张某甲、赵某生产假冒相宜本草BB霜6280盒,且被告人张某甲、赵某虽在��审中翻供,否认生产假冒相宜本草BB霜6280盒,但是未对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作出合理解释,故被告人张某甲、赵某的上述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赵某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甲、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赵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一批,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四、缴获的作案工具包装机1台、空气压缩机1台、灌装机2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 峥人民陪审员  林广群人民陪审员  邓国权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