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4149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新华鼎盛数码手机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新华街道红光委。
经营者:于雪。
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驰宇电子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双兴综合市场百批区东五层30.31.32号。
经营者:马飞。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庄河市新华鼎盛数码手机店、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驰宇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
本院2021年6月29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