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辖终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慧鹰玩具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登峰路广峰工业区。
经营���袁慧翔。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ROVIOENTERTAINMENTLTD),住所地芬兰共和国埃斯波02150凯拉兰塔17号C。
法定代表人HarriKoponen,首席运营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井,广东品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泽森,广东品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陈味珍,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慧鹰玩具厂(以下简称慧鹰玩具厂)与被上诉人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威欧公司)、原审被告陈味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慧鹰玩具厂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作出(2016)浙07民初271-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
慧鹰玩具厂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原审被告陈味珍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武义县,此外罗威欧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发货地在浙江省武义县,即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地在武义,故本案原审被告陈味珍住所地、被诉侵权行为地均在浙���省武义县,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该院享有管辖权。
慧鹰玩具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于2016年5月18日裁定:驳回慧鹰玩具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慧鹰玩具厂上诉称:本案罗威欧公司指控慧鹰玩具厂未经其许可侵犯其商标权,应该由慧鹰玩具厂住所地法院管辖。
罗威欧公司通过网络在淘宝网店购买涉案产品,并以此将原审法院作为管辖的连接点,存在为诉讼目的制造连接点,慧鹰玩具厂远在汕头,应诉不便。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罗威欧公司主张慧鹰玩具厂生产、陈味珍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大量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慧鹰玩具厂、陈味珍���即停止侵犯罗威欧公司第G10528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慧鹰玩具厂、陈味珍赔偿罗威欧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
3.慧鹰玩具厂、陈味珍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罗威欧公司提交了公证证据保全的由慧鹰玩具厂生产、陈味珍经营的淘宝网店大量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因此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之一的陈味珍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慧鹰玩具厂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