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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波力食品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青阳奎奎福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82民初7158号
案件名称原告波力食品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青阳奎奎福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波力食品工业(昆山)有限公司,晋江市青阳奎奎福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7158号原告波力食品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信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振川、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晋江市青阳奎奎福食品店,经营地址福建省晋江市。

经营者洪莲花,女,汉族,1964年12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波力食品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青阳奎奎福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欲与被告庭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波力食品工业(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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