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初9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南县新安镇江南眼镜店二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
负责人袁明红。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灌南县新安镇江南眼镜店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期间,2016年7月8日,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秀叶审 判 员 林 龙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