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278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浩。
委托代理人:徐汉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吉闵,系良军家电经营业主,经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杨府庙居振蓬西路19、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吉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双方和解且已履行和解款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