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62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林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江区心动力玩具店,经营地址福州市台江区。
经营者:林飞,男,汉族,1982年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云,女,汉族,1984年3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江区心动力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台江区心动力玩具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台江区心动力玩具店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