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913号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SATCHISINGAPOREPTELTD),住所地新加坡余东璇街。
授权代表:吴慧梅(NGWAIMOY),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北京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皎,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鲲小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沙驰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继丰。
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SATCHISINGAPOREPTELTD)诉被告广州鲲小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SATCHISINGAPOREPTE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SATCHISINGAPOREPTELTD)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鲲小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SATCHISINGAPOREPTE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