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办公地址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OneMicrosoftWay,Redmond,Washington,U.S.A.),注册地址美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第四大街925号2900室(925FourthAvenue,Suite2900,Seattle,Washington,U.S.A.)。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澳·奥恩多夫(BenjaminO.Orndorff),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庚、陈至育,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壮,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富材,系该公司合规风控部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回对被告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400元,减半收取20200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