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571号原告:钱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瓮安县。
委托代理人:宋玉才,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立。
被告:广州市罗莎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苏海军。
被告:北京市华凯名都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投资人:苏海华。
被告:苏某,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广州市罗莎皮具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华凯名都商贸中心、被告苏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