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终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庆凌电子产品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号合一电脑城*楼**号。
经营者XXX,男,汉族,1987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代理人黄绣璇,女,汉族,1990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系上诉人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代英,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庆凌电子产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庆凌电子产品商行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庆凌电子产品商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庆凌电子产品商行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庆凌电子产品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