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325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南配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密顺路产业基地办公楼420室-61。
法定代表人边国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秋石,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辛洁菡,女,1983年2月11日出生,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副经理。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简称英特莱公司)诉被告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房京贸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英特莱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中房京贸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英特莱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