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69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利利、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宜佰乐商场。
经营者胡萍。
被告即墨市东佰乐商店。
经营者胡萍。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宜佰乐商场、被告即墨市东佰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即墨市宜佰乐商场、被告即墨市东佰乐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