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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阜新市新科普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01民初45-1号
案件名称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阜新市新科普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阜新市新科普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45-1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被告:阜新市新科普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阜新市新科普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第4、6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

2016年7月18日,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阜新市新科普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邰越群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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