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2586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钟楼区南大街xx副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经营者张炳奎。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楼区南大街xx副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楼区南大街xx副食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楼区南大街xx副食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