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州金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853号
案件名称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州金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广州金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广州金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853号原告: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范忠州。

委托代理人:熊国华,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仕芬,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金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邹春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金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有待进一步取证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