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初266号原告:李茂胜,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大连四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宏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宗陶,住山东省临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胜诉被告大连四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茂胜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茂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茂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