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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宾佳超市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4民初77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宾佳超市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宾佳超市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初77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兵、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宾佳超市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

负责人:郑英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锋铭,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上海宾佳超市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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