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力帆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承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见峰,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盛根,男,汉族,1975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所地江西省吉安西城县。
经营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海力帆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盛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杨盛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在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其唯一经营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案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或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或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专利民事案件。
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代理人于2015年8月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证购买了涉嫌侵权的产品,即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本院辖区内,且被告的经营地亦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杨盛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以上法律条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盛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盛根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