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2号原告:廖其文,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卢志文,系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龙升工业区7-3-3号之五。
法定代表人:关玉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律翔,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何结文,系北京市东卫(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其文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燊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其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廖其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