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初82号原告山东宇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彭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河南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耐力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丽军,总经理。
被告枣庄市华兴伟业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告李伟,男,汉族。
原告山东宇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耐力王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枣庄市华兴伟业饮料有限公司以及被告李伟专利权侵权诉讼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本案应当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原告山东宇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