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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551号
案件名称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551号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苏清辉,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9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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