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932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庄洋食杂店,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村前村社***号。
经营者林涛。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庄洋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德芬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