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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1523刑初98号
案件名称胡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安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23刑初9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经商,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现住江安县。

因本案于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押江安县看守所。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于2013年11月到江安镇夕佳大道215号经营“福星烟酒”门市,胡某某为获取更多利润,于2014年8开始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烟酒销售。

2015年8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大量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烟酒,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9万余元。

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以证实被告人胡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3年11月到江安县江安镇夕佳大道215号经营“福星烟酒”门市,胡某某为获取更多利润,于2014年8开始以明显低于正规渠道的价格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烟、酒销售。

2015年8月26日在被告人胡某某经营的“福星烟酒”门市内,公安机关查获大量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烟、酒,经查证,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7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是江安县烟草专卖局向江安县公安局通报,江安县公安局于2015年6月7日决定立案侦查。

2、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胡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3、搜查证,证实江安县公安局于2015年8月26日对胡某某经营的“福星烟酒”门市进行搜查。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江安县公安局于2015年8月26日扣押了胡某某持有的各类涉案烟酒等物品,其中39度“五粮液”12瓶、52度“五粮液”71瓶、45度“五粮春”44瓶、52度“贵州茅台”16瓶、53度“红花郎”30瓶、38度“国窖1573”3瓶、52度“国窖1573”30瓶;

硬中华香烟62条、软中华香烟22条、软牡丹香烟6条、硬双喜香烟6条、硬红河香烟16条、软大重九香烟22条零6包、和天下香烟3条、硬黄鹤楼1916计3条零2包、软熊猫香烟4条、软大前门香烟12条、软云烟珍品香烟19条、硬玉溪香烟89条零9包、软玉溪香烟11条。

5、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快递单、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合法。

6、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川烟综(2015)9号文件及宜宾市烟草公司江安分公司对胡某某等人扣押卷烟价格统计表,证实2015年国家烟草专卖局调整了卷烟价格,新的卷烟价格从2015年5月11日零点起执行,按照此次调整的价格,查获胡某某的各类涉案卷烟中的中华(硬)61.8条、中华(软)21.9条、红河(V8)16条、玉溪(硬)89.9条、玉溪(软)11条、云烟(软)19条的零售价货值共计为79517元。

7、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价格证明及“五粮液”、“五粮春”商标资料,证实45度500ml“五粮春”的市场零售指导价为188元/盒、39度500ml“五粮液”的建议终端零售价为559元/盒、52度500ml“五粮液”的建议终端零售价为729元/盒。

并证实“五粮液”、“五粮春”系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驰名商标。

8、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价格证明及“贵州茅台”商标资料,证实53度500ml“贵州茅台酒”公司零售价为999元一瓶。

并证实“贵州茅台”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驰名商标。

9、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价格证明及商标资料,证实53度500ml“十年红花郎”的全国市场价格为308元一瓶。

并证实“郎”商标是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驰名商标。

10、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价格证明及商标资料,证实52度500ml“国窖1573”全国市场价格为779元一瓶、38度500ml“国窖1573”全国市场价格为679元一瓶。

并证实“国窖”商标系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驰名商标。

11、情况说明,证实江安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有一伙浙江籍人员在江安镇销售假烟,初步侦查,涉案金额在20万左右,其中一家“福星名烟名酒店”销售假烟较为频繁,特向江安县公安局通报。

12、恒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证实粤A662**丰田皇冠车于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27日在广州市天河区牛利岗恒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办理过停车业务。

13、抓获说明,证实2015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诏安县诏平县省道霞葛镇路段抓获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

14、韵达快递单,证实黄某某通过快递邮寄假烟到江安。

15、图片,证实黄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通过韵达快递寄假烟。

1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在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7、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案发后胡某某缴纳了罚没款51819元。

18、商标资料,证实“红河V8”、“南京”、“云烟印象”、“云烟珍品”、“黄鹤楼1916”、“中华”、“云烟大重九烟庄”均是相关烟业企业的注册商标。

19、情况说明,证实江安县公安局于2015年8月26日联合江安县工商局、江安县烟草公司对江安镇涉嫌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的烟酒副食店进行检查,于当日9时许在“福星烟酒”店内的货柜后的二楼隔层中查获大量中华烟、云烟、玉溪烟,另外还有大量的五粮液、茅台酒、郎酒等物,并当场进行扣押。

20、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证实“江安县江安镇福星副食店”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胡某某。

21、江安县烟草专卖局现场抽样送检笔录及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9月10日在江安县公安局在胡某某在现场见证的情况下将本案查获的卷烟当场开封,并按抽样送检标准,对中华(硬)61.8条、中华(软)21.9条、红河(V8)16条、玉溪(硬)89.9条、玉溪(软)11条、云烟(软珍品)19条、云烟(软大重九)21.6条进行了抽样封存送检。

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王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自己系2015年8、9月份到江安开烟酒门市,来之前胡某某就已在江安开了烟酒门市,名字叫“福星烟酒”,胡某某能够买到假烟,而且胡某某也在卖假烟,因卖真品烟赚钱少,所以自己也想卖假烟,2015年4、5月份自己就喊胡某某在买假烟的时候也帮自己也买点,主要是中华、玉溪、软云烟,购买价格中华是100元一条,玉溪、软云烟是80元一条,卖出去是按正品价卖,但自己不晓得胡某某是从哪里买的假烟,有时候是自己到胡某某店里去拿,有时候是胡某某打电话说假烟的快递到了,叫我去接货。

2、任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自己系从2014年11月开始在江安县韵达快递公司当送货员,自己知道有浙江籍的一伙人经常在快递公司收取假中华香烟,2014年11、12月平均一月来货8-10次,后来他们的假烟被宜宾韵达快递公司扣留过,来货就少了,2015年8月,他们又开始在我公司收假烟了。

他们的货都是广州发过来的,收件人的电话都是留的发货人的电话,货到后,快递公司打电话给收货人,对方就问收货人的名字,然后对方就说马上人来取货。

并证实胡某某就是曾经到快递公司取假烟的男子。

3、郑某某证言,证实自己在中央公馆门市做生意,后来胡某某对自己讲卖假烟、酒赚钱点,自己便从胡某某处进购了假烟酒来卖,共在胡某某处进购了2万元左右的货,假烟酒都比正规渠道便宜。

4、胡某甲证言,证实自己受刘老板雇请收假烟来送给需要的人,刘老板主要让自己负责四川、贵州一带,需要假烟的人与刘老板联系好后,刘老板便从广东通过快递公司发货过来,自己知道胡某某、胡某某两口子是在江安卖假烟的,今日自己刚好到江安来收假烟便被公安机关抓到了。

5、曾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曾在“福星烟酒”购买到假中华香烟,心里非常气愤,2015年9月初自己准备了摄像机再次去“福星烟酒”买烟,然后把烟直接送到烟草公司鉴定,结果烟草公司打电话给自己说,五条硬中华经初检为假烟。

自己在“福星烟酒”购买的硬中华香烟是430元一条,是光头男老板和他妻子销售给自己的。

6、黄某某证言,证实自己开着车牌号为粤A662**丰田皇冠小车在广州白云区柯子岭通过韵达快递发假烟到江安。

7、胡某某证言,证实自己和胡某某在江安经营“福星烟酒”门市,2015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在门市内查获的假烟、假酒都是丈夫胡某某从外地进购的,藏在门市内的暗格内,但具体他是在何处进购的及进购的价格是多少自己不知道。

以前还专门在广场新街背面碳厂旁边租了一间屋做堆放假烟、假酒的仓库,上月没有堆放了,胡某某全部把假烟、假酒搬到门市上来了。

假中华是卖430元一条,假玉溪是卖208元一条,另外还在卖假五粮春、假五粮液、假国窖1573。

三、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及其通知书、价格证明1、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及附件、鉴别检验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本案案发后,江安县公安局和江安县烟草专卖局委托了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本案涉案香烟进行了真伪鉴别,将查获的中华(硬)61.8条、中华(软)21.9条、红河(V8)16条、玉溪(硬)89.9条、玉溪(软)11条、云烟(软珍品)19条经抽样检测,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云烟(软大重九)系真品卷烟。

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25日将鉴定意见告知了胡某某和胡某某。

2、江安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及附件、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案发后江安县公安局委托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查获的“五粮液”、“五粮春”酒进行鉴定,结论为均属假冒五粮液集团公司的产品。

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27日将鉴定意见告知了胡某某和胡某某。

3、江安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及附件、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案发后江安县公安局委托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查获的“贵州茅台酒”进行鉴定,结论为均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

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27日将鉴定意见告知了胡某某和胡某某。

4、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及附件、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案发后江安县公安局委托了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对本案查获的“红花郎”酒进行鉴定,结论为均属假冒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产品。

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27日将鉴定意见告知了胡某某和胡某某。

5、江安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及附件、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案发后江安县公安局委托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查获的“泸州老窖特曲”和“国窖1573”酒进行鉴定,结论为均不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产品。

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27日将鉴定意见告知了胡某某和胡某某。

四、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实自己是2013年11月来江安开“福星烟酒”店的,“福星烟酒”门市是从浙江请人专程设计装修的,开始的时候都是卖真烟,后来生意不好做,为了赚钱,从2014年8月开始卖假烟、假酒。

自己在网上看见卖假烟的信息,上面留有电话号码,自己便打电话与之联系,假烟是通过中通快递、百世汇通、韵达快递这些快递从广州发货给自己,发货人和收件人的名字都是乱写的,留的收件人的电话都是对方的电话,快递到江安后,快递按照对方的号码联系,然后对方又打电话给自己,自己再到快递公司取货,收到货后自己再到银行去用现金存入对方的账户,但每一次对方提供的账户都不一样。

从广州进购的假烟品牌有硬玉溪、硬V8、软玉溪、软云烟。

假中华系列是在胡某甲的老婆那里进购的。

一共进购硬中华100多条、软中华30条、硬玉溪100多条。

假酒是2014年8月15日的时候,有一个自称是成都的人(叫什么名字不知道)来自己店里推销茅台、五粮液、国窖、红花郎,价格比我们进货便宜,便进了货,是送货上门。

五粮春、红花郎便宜50元左右一瓶,国窖便宜200多元一瓶,茅台便宜3、4百元一瓶。

假五粮液进了15件,假国窖1573进了5件,假红花郎进了10件,假五粮春进了10件。

自己进的假烟酒以前放在自己租的仓库里面(东外街一个小院子里面),2015年7月才把仓库里的货搬到店里面,除了案发当日被扣了的假烟酒外,其他都销售出去了。

假的软、硬中华进价都是220元一条,卖给客人硬中华是440元或430元一条,硬玉溪进价135元一条,卖价205元一条。

假52度五粮液和假国窖1573进价是1800元一件,零卖650元一瓶,假红花郎900元一件,卖价260元一瓶,假五粮春是600元一件,零售160元一瓶,每一件都是6瓶装的。

店内52度五粮液标价688元一瓶,实际卖价是650元一瓶,39度五粮液零售是480或490元一瓶,45度五粮春标价188元一减,实际卖价155元一瓶,53度贵州茅台酒喊价980元一瓶,实际卖价940元一瓶,53度红花郎喊价290元一瓶,实际卖价240元一瓶都在卖,39度红花郎喊价260元一瓶,没有卖出去过,52度国窖1573标价698元一瓶,零卖650元一瓶,38度国窖1573喊价640元一瓶,没有卖出去过。

软中华标价是一包70元,实际卖价一包65元,硬中华标价是一包50元,实际卖价一包45元,软玉溪、硬玉溪、软云烟、硬云烟标价是一包23元,实际卖价是一包22元。

红河(硬V8)标价是一包55元,零卖是50元一包。

自己销售假烟酒的非法所得有4万元。

自己知道在江安开店的老乡王曰勇、林敏超、朱立群、王某等人均在销售假烟酒,自己曾帮王某在胡某甲老婆处订购过30条假中华。

在公安机关扣押的酒中有14瓶是真的,其中1573高度3瓶、低度3瓶,五粮春2瓶,红花郎6瓶。

真品39度五粮液进价是400多元一瓶,假的是150元左右;

真品52度五粮液进价是580多元一瓶,假的是300元左右;

真品45度五粮春进价是150元一瓶,假的是100元;

真品52度贵州茅台进价是870元一瓶,假的是450元;

真品53度红花郎进价是200元左右一瓶,假的是150元;

真品38度国窖1573进价是500多一瓶,假的是150元;

真品52度国窖1573进价是600元一瓶,假的是300元。

假烟假酒与真品之间外包装一样,我自己都无法分辨真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了赚取更多利润,以明显低于正规进货渠道的价格进购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且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17万余元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已经着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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