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4574号罪犯熊焕宏,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
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深罗法知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熊焕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焕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
本次减刑交纳罚金6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罪犯熊焕宏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熊焕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焕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五天。
(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