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81号原告:王映如,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广州铂仕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凤安一街20号自编二。
法定代表人:林雨迎,该公司总经理。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镇彬,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世桂,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世贵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诜村村北九巷*号之一101。
经营者:王世桂,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诜村村北九巷*号之一101。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银惠,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映如、广州铂仕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世桂、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世贵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并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映如、广州铂仕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映如、广州铂仕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