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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成都好玩一二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5民初4396-2号
案件名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成都好玩一二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成都好玩一二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4396-2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高见,。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谦,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好玩一二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赵琼玉。

委托代理人任松岭,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颖西,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好玩一二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1400元,余款人民币11387.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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