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224号原告渭南艾利斯环艺洲际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08国道安西村东北。
法定代表人何代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栋,陕西海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告郑顺潮。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海亮,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艾利斯环艺洲际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顺潮专利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艾利斯环艺洲际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搜集、完善证据为由,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艾利斯环艺洲际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艾利斯环艺洲际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渭南艾利斯环艺洲际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