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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邵东县大禾塘雨晴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5民初36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邵东县大禾塘雨晴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邵东县大禾塘雨晴副食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初36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蓝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建林,长沙市湖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东县大禾塘雨晴副食商行,经营者李晓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大禾塘雨晴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谭晓飞代理审判员  王巾英人民陪审员  岳 静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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