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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凯保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中兴电器开关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民申598号
案件名称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凯保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中兴电器开关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凯保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中兴电器开关厂,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福章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5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凯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153弄5号4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连松。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中兴电器开关厂,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弄*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王连松。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宣钦,男,194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东风工业区奋进路9号。

法定代表人:屠瑜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彩勇,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温州福章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招贤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松,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凯保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中兴电器开关厂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温州福章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知民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凯保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中兴电器开关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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