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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恩凯特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60号
案件名称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恩凯特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恩凯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2470808-X。

法定代表人林肇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宿烨,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恩凯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中航北苑大厦C座28C4,组织机构代码:55210025-3。

法定代表人赵凯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潘廷高,广东吉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恩凯特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0520043837.0)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80元,减半收取4740元,由原告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其余474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代理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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