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百花汇百货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卢新仁,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三七口腔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伟,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市百花汇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三七口腔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三七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5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三七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云南三七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云南三七牙膏产品外包装于2014年3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云南三七公司经授权获得第ZL201430045553.X号外观设计专利排他许可使用权。
云南三七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云南三七牙膏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云南三七”美术作品,系云南三七公司关联公司负责人创作完成,并由云南三七公司进行作品登记,享有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百花汇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46号的百花汇购物广场三楼大量销售相关牙膏产品,其外包装、“云南三七”美术作品与云南三七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云南三七牙膏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云南三七”美术作品高度近似,同时落入了云南三七公司第ZL201430045553.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诉请判令百花汇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百花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审理结果直接影响到各方的商业经营行为,涉案“云南三七”牙膏在本省有较高知名度,引起了较高的社会关注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百花汇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百花汇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百花汇公司负担。
百花汇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本案案情疑难复杂,在广东省内有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本院管辖。
云南三七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被告百花汇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百花汇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移送本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百花汇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百花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 莹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