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民初15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42521L。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琴,女,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