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933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志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晓龙,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真州镇通仪解放汽车配件销售部。
经营者郭顺贵。
委托代理人赵金星,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真州镇通仪解放汽车配件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