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581号原告:金民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熙,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丽华,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百佳五金机电劳保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郑东新区白沙镇现代五金机电物流园A区23号。
经营者:见鹤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高萱,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玺,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佰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万三路与商都路交叉口向西600米郑州现代物流园A区23号。
法定代表人:见鹤奎,总经理。
被告:郑州静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万三路与商都路交叉口向西600米郑州现代物流园A幢1单元508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霞,总经理。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百佳五金机电劳保建材经营部、郑州佰发商贸有限公司、郑州静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金民海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金民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