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2民初3803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被告:青岛流亭老泥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包汉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流亭老泥窖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流亭老泥窖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