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民初7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威高盛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7-6号(迪尚大厦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姜明,总经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威海威高盛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