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258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惠金民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
经营人禹文喜。
委托代理人张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惠金民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惠金民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