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308号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李银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乃翔,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锦洋曲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谢友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国藏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立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与被告宿迁市洋河镇锦洋曲酒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国藏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