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555号原告上海第一屋百货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煌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侠,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皇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钟水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厦门福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袁福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辉。
原告上海第一屋百货礼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皇啡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厦门福庆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6年6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第一屋百货礼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市皇啡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厦门福庆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上海第一屋百货礼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燕华审 判 员 杨馥宇代理审判员 高卫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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