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66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鑫,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先大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祥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建勇,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山东先大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济南牛旺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段楠,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先大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山东先大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济南牛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