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知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孙嘉良。
委托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秋宝,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晋江市佶龙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五里高新技术园区欣鑫路。
法定代表人柯清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学俊,福建元创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常州市华誉纺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718号。
法定代表人顾红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淑娴,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嘉良诉被告福建省晋江市佶龙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华誉纺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嘉良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嘉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嘉良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晋江市佶龙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华誉纺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按规定减半后收取4400元,由原告孙嘉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