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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茶飞、台州博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杜氏童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10民初224号
案件名称梁茶飞、台州博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杜氏童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茶飞,台州博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杜氏童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224号原告:梁茶飞。

原告:台州博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林菊萍。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项俊勇,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杜氏童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杜坚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盛娴,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茶飞、台州博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杜氏童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茶飞、台州博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茶飞、台州博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茶飞、台州博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茶飞、台州博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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