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872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双皓,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旻辉,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钱旭峰。
委托代理人:焦延峰,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秀虹。
委托代理人:周继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祁凯,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